事关电动自行车上牌荣耀配资
广州有新规定
图源:广州市公安局
上述两个办法
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有效期5年
其中
《广州市专用号牌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明确对外卖、快递等7类民生服务行业
发放电动自行车核发专用号牌
《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登记办法》
(以下简称“登记办法”)
详细规定了办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
变更登记、注销登记、补换领号牌的
具体情形、不予办理的情形
具体一起来了解下
关于专用号牌
✅“管理办法”明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广州市外卖等即时配送;瓶装燃气;邮政、快递、报刊投递;电力、供水、燃气、电信通讯等公共设施抢修;医疗卫生、环卫清洁;消防救援、治安规范;其他民生服务行业等7类民生服务,核发电动自行车专用号牌。
符合相关规定的民生服务行业单位,需要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专用号牌电动自行车的注册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业务。
✅温馨提示:
本办法施行前已登记并悬挂蓝底白字号牌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换领黄底黑字专用号牌。到期未换领的,视为未悬挂专用号牌。
白底黑字号牌的电动自行车改用于即时配送等民生服务行业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取得专用号牌。
驾驶用于即时配送等民生服务行业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未悬挂专用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专用号牌电动自行车停止用于民生服务行业的,其所有人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管理办法”提到,使用专用号牌电动自行车的民生服务行业单位,应当采取相关安全管理措施,即时配送企业应当科学派单,合理设定配送时限、路线,应当对企业车辆驾驶人及使用的电动自行车的信息,进行实时更新,将每一单配送的驾驶人、使用的车辆、时限要求、距离、实际行驶路线、实时位置等信息,全量实时接入广州市即时配送行业管理信息系统。
政策原文
广州市专用号牌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专用号牌电动自行车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专用号牌电动自行车管理。
第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本办法,并负责专用号牌电动自行车的登记和通行管理。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本市以下民生服务行业单位的电动自行车核发专用号牌:
(一)外卖等即时配送;
(二)瓶装燃气;
(三)邮政、快递、报刊投递;
(四)电力、供水、燃气、电信通讯等公共设施抢修;
(五)医疗卫生、环卫清洁;
(六)消防救援、治安防范;
(七)其他民生服务行业等。
具体民生服务行业单位的确认,由对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民生服务行业单位荣耀配资,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专用号牌电动自行车的注册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业务。
第六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登记并悬挂蓝底白字号牌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换领黄底黑字专用号牌。到期未换领的,视为未悬挂专用号牌。
第七条白底黑字号牌的电动自行车改用于即时配送等民生服务行业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取得专用号牌。
驾驶用于即时配送等民生服务行业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未悬挂专用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八条专用号牌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用途使用。
第九条专用号牌电动自行车停止用于民生服务行业的,其所有人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条使用专用号牌电动自行车的民生服务行业单位应当采取以下安全管理措施:
(一)督促驾驶人按照规定驾驶悬挂专用号牌电动自行车,依法驾驶并及时处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二)定期组织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和电动自行车法律法规,加强驾驶人的安全教育及管理;
(三)督促驾驶人规范停放电动自行车和进行安全充电。
第十一条即时配送企业应当科学派单,合理设定配送时限、路线。
第十二条即时配送企业应当对企业车辆驾驶人及使用的电动自行车的信息进行实时更新,将每一单配送的驾驶人、使用的车辆、时限要求、距离、实际行驶路线、实时位置等信息全量实时接入本市即时配送行业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通过交通技术监控记录的专用号牌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关于电动自行车登记
✅“登记办法”明确:电动自行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广州市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方可上道路行驶。初次申领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交验车辆,并提交所有人身份证明、购车发票等车辆来历证明、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
✅温馨提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电动自行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电动自行车来历证明记载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电动自行车不符的;
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
电动自行车未取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
电动自行车属于被盗抢的;
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登记办法”强调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换领、补领、换领牌证的,原牌证作废,不得继续使用。
政策原文
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登记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范电动自行车登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登记,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电动自行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本市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方可上道路行驶。
电动自行车号牌分为白底黑字的个人号牌和黄底黑字的专用号牌。
第四条符合电动自行车强制性国家标准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荣耀配资,方可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
第五条初次申领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交验车辆,并提交所有人身份证明、购车发票等车辆来历证明、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当日内审核提交的证明、凭证,查验电动自行车外观形状、整车编码、外形尺寸、重量、最高设计车速等技术参数,车辆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核发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登记,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六条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办理注册登记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其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电动自行车法律法规学习活动,累计时间不少于二小时。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一)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电动自行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电动自行车来历证明记载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三)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电动自行车不符的;
(四)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
(五)电动自行车未取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
(六)电动自行车属于被盗抢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登记时发现电动自行车技术参数与产品合格证的数据不一致,或者有非法加装、改装、拼装情形的,应当将相关生产经营行为违法线索移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告知车辆所有人可以依法维权。
第九条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电动机的;
(三)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变更的;
(四)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地级以上市管辖区域的。
第十条下列事项不得变更:
(一)电动自行车的品牌、型号;
(二)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外形和整车有关技术参数;
(三)蓄电池的类型及主要技术参数,电动机的主要技术参数。
有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情形的,不予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不影响安全和识别号牌的情况下,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不需要办理变更登记:
(一)加装符合标准的固定儿童安全座椅、信号装置、后视镜等;
(二)更换鸣号装置、反射器、支架等配件;
(三)粘贴不影响整车颜色的贴纸。
第十二条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在信息或者事项变更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备案:
(一)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联系方式变更的;
(二)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名称或者号码变更的。
第十三条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一)电动自行车报废的;
(二)电动自行车灭失的;
(三)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情形。
电动自行车登记被依法撤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号牌、行驶证作废。
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情形的,不予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四条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身份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未损毁的牌证,重新确定电动自行车号牌号码,核发号牌、行驶证。
补领、换领牌证的,原牌证作废,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五条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申请办理第九条第(三)项、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事项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非因电动自行车所有人造成的除外。
第十六条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被盗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情况,在登记系统内记录,停止办理该车的各项登记和业务。
第十七条申请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业务的,应当如实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规定的材料、交验电动自行车,如实申告规定的事项,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八条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电动自行车登记,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补领、换领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广州市专用号牌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实施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的通告》(穗公交规字〔2021〕2号)同时废止。
https://gaj.gz.gov.cn/gkmlpt/content/10/10327/post_10327265.html#322
https://gaj.gz.gov.cn/gkmlpt/content/10/10326/post_10326622.html#322
https://mp.weixin.qq.com/s/m86jrgURYy-nDFoUFjwd2A
广州电动自行车上牌指南
01
上牌材料
1、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广州市户籍居民、非本市居民需提供身份证;
2、电动自行车销售发票(需与身份证明姓名一致);
3、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明;
4、待上牌的电动自行车。
注:居民凭个人有效身份证可注册登记一辆电动自行车,一人仅能登记上牌一辆电动自行车。
02
上牌费用
根据《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规定,非机动车登记只收取工本费用。具体标准按照《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我省非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9〕1057号)执行,注册登记时收费标准为30元/套(包括反光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安装支架、行驶证、登记证);临时号牌为5元/张。
04
办理流程
*以下截图仅做示例,请以实际操作页面为准。
第一步:实名认证
安全学习车主登录广州交警公众号电动自行车业务模块,进行实名认证,完成电动自行车安全学习。
图源:广州电动自行车上牌小程序(下同)
第二步:提交资料
根据后续指引,录入信息,并上传提交相关材料,最后完成签名,确认信息无误后提交。然后等待初审提交电动自行车登记申请资料,等待工作人员对车主上传的资料进行初审。
第三步:预约时间、预约网点
初审通过后,在办理记录中可查看详情,车主可选择时间和预约选择线下上牌网点,选择后即可完成登记预约。
第四步:到达网点
安装号牌车主携带相关资料和电动自行车,按预约时间到网点安装号牌,扫码缴纳牌证费。
第五步:寄递行驶证
工作人员确认信息后邮政寄递行驶证。
▌本文来源:广州市公安局 广州白云发布 广州本地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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